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市金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60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9A6Q13,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化龙镇***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潍坊市金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8T4N0E,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3431791N,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171。 法定代表人:代小现。 被保全人: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DG5BL1J,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济南承泽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4RRK31,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金科世界城一区2号楼1-21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潍坊市金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济南承泽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84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市金筑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间市佳胜保温建材经营部、济南承泽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