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 法定代表人:代小现,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10568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7780.83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07780.83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