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终9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一经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代小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被羁押于梨园监狱。
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被羁押于梨园监狱。
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现被羁押于滨海监狱。
原审被告:***,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碧城旅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海河楼商贸区通北路**号*层01-25。
经营者:谢克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碧城旅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229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