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起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利起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利起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宁河湾聚丰一品4号楼1号A-017。
法定代表人:邢淑金,经理。
上诉人***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利起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7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天津利起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天津利起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起诉要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