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726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对原告**与被告天津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利起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仝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11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津011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1行、第9页第7行、第10页第2行“科城”,补正为“科诚”。
审 判 长 徐道申
审 判 员 张旭东
人民陪审员 李树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梦颖
书 记 员 崔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