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隆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隆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南行审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习羊,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隆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3-71。
法人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责令天津隆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还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下郭庄村非法占用的2077平方米土地。”。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凌波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