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滨海建筑器材租赁处,汉族,住所地河间市卧佛堂镇北小店二村**,联系方式186××××1088。
被执行人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秀水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188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