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恢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滨海建筑器材租赁处,住所地河间市卧佛堂镇北小店二村**。
负责人王万杰,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卧佛堂镇北小店二村。
被执行人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秀水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树茂,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滨海建筑器材租赁处与被执行人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7486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生
审判员 齐发义
审判员 刘润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宁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