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卓凡工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7656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卓凡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连芳,女,天津市卓凡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与天津市卓凡工贸有限公司、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停止支付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xx处的工程款到期债权1,680,000元。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停止支付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xx处的工程款到期债权1,680,000元,停止支付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