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住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常俊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仁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科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秀水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茂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30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以自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天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颖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