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3266号
原告:天津蒙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蒙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蒙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