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13332号
原告:天津耐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7层7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轶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轶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40号学院内2号楼第4层4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耐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天津耐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耐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