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1126号
原告:天津耐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7层7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轶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40号学院内2号楼第4层4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耐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耐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以尚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耐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耐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耐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