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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主张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绿化带损坏的主张,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系作为工程款支付方,第三人为业主单位,现第三人已为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关于原告认为绿化带损坏的抗辩意见,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同时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000元。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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