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与润普公司、润丰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京福公路支线8号综合办公楼302室-3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润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普公司)、天津润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园终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国旺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依据(2012)青民一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认定了本案事实,但该判决完全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结果,且在该案中对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伪造了大量证据,不能以该份枉法的判决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二、***在原审期间提出调取西青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2012号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资料,但法院未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润普公司、润丰公司提交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2012号案件的判决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正确的,如果***认为该案判决结果错误,应就该案申请再审,主张权利。关于***申请法院调取的庭审资料,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故两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方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