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津0111民初5578号
原告: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5号E座1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831271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良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后街38号102室。
组织机构代码:0552574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普公司)诉被告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宇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灵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截至2016年6月22日违约金为29866.67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29866.67元;2.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灵宇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是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灵宇公司承认原告润普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元,自2015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违约金至2016年9月29日。
二、被告**对被告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被告天津灵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