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润丰公司、润普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津高民申字第0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京福公路支线8号综合办公楼302室-3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润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润普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普公司)、天津润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园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国旺申请再审称:***提交的2012年3月8日天津市迎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泽公司)提交给华苑仲裁庭的答复函可以证明该公司未为***缴纳2008年4月份的社会保险。一、二审判决存在多处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且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未对邢国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润普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润丰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与迎泽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迎泽公司为***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2013年3月润普公司将迎泽公司吸收合并,迎泽公司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已被注销。迎泽公司此前的相关权利义务应由润普公司承继。***以迎泽公司未为其缴纳2008年4月的社会保险以及未足额为其缴纳2008年5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为由,主张润普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要求润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请求的实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未支持***的上述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郝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