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泽州县川底乡王虎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泽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楚西宽,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泽州县川底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川底乡****。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泽州县川底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了(2013)泽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泽州县川底乡****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7542元,并承担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从2009年4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时止。案件受理费7000元,确定由被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泽州县川底乡****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泽州县川底乡****村民委员会在泽州县川底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有存款,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泽州县川底乡****村民委员会在泽州县川底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账户,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泽州县川底乡****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期工程款80000元,剩余执行款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至第二年元月支付100000元(如果村委每年能要回450000元至500000元,则支付15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2、执行费701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泽州县川底乡****村民委员会负担,且已缴纳。现协议中首期80000元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泽执字第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杨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