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8148号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8日,住禹州市。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30日,住禹州市。被告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楚西宽,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诉被告***、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王旭光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楚倍倍书记员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