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恢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京开大道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200XK。
法定代表人:楚西宽。
本院在执行***与***、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198385.5元,缴纳执行费2484元,申请执行人剩余对被执行人***债权以172264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未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民终197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晓磊
书记员吴见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