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902行初33号
原告**,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郭亚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惠,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0005627443X。
负责人管红光,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社安,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丹平,该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卫,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200XK。
法定代表人楚西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亚杰、张金惠,被告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出庭负责人王社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丹平、张红卫,第三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楚西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张庆月
人民陪审员  胡立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