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恢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京开大道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200XK。
法定代表人:楚西宽。
本院在执行***与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122民终19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劳务费172264元。因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财产情况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依法采取张贴失信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债权181112.5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晓磊
书记员吴见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