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793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南营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胡楠,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政府东侧石人庄村东102道旁邦友兴旺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包艺博。
原告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津0119民初7931号民事裁定,对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原告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国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