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盛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7931号
申请人: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南营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胡楠,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政府东侧石人庄村东102道旁邦友兴旺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包艺博。
原告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3247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国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