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7931号之二
原告: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南营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胡楠,经理。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政府东侧石人庄村东102道旁邦友兴旺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包艺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92元,减半收取计79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瑞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国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