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254号
原告: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66104941R),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芦北口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窦洪林,总经理。
被告:广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041317),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8号之一402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00519209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明大道20号A1-7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总经理。
原告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应对其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宇鑫
审 判 员 王 帅
人民陪审员 何丙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