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254号之一
原告: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66104941R),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芦北口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窦洪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海,天津森宇(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静,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594041317),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8号之一402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啟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00519209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0号A1-7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总经理。
原告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兴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宇鑫
审 判 员 王 帅
人民陪审员 何丙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