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155号
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11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67171.4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