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1民初10735号
申请人: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芦北口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村。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6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康姝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