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1民初10735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芦北口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村。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天津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0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6000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康姝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