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信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安信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288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9150X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外环线与金钟路交口河兴庄村南金钟商会楼宇总部**。
法定代表人:韩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山岭,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方,天津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安信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98719940K),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巨福新园15-3-601/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24494712F),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经济功能区滨海临空企业总部**/div>
法定代表人:应建新,经理。
被告:**,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安信通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5元,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树槐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