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澳森海洋电器有限公司

天津市澳森海洋电器有限公司、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2执28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澳森海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淮河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萍,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天津滨海观赏鱼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澳森海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部分车辆,本院已对车辆进行了续封,现住查封的财产本案都是轮候,等待首封案件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