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410号
原告: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缪元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毓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兰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正彪
书 记 员 王洪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