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711号
申请人: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文,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缪元庆。
原告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28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83元,由申请人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智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