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711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文,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缪元庆。
原告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87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智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