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616号之一
原告: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道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360元,均由原告城安盛邦(天津)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