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金生、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8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生。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岳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