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8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生。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岳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