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1873号
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清,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静文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学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款项共计492726.23元,由被执行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起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80000元,余款12726.23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申请人付清。
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给付,申请人可就被执行人未给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执187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爱军
审判员  李建桃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