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2334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华路与东昌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崔景凯,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静文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学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森,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李晓雪
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