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8民初5547号
原告:任广民,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天津市同顺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静文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任广民、***与被告天津市同顺鑫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原告任广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8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因需要继续组织证据故就本案先申请撤诉,待证据组织好之后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广民撤诉处理。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