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广民、***等与天津市同顺鑫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8民初5203号
原告:任广民,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男,1958年4yue2ri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同顺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华路与东昌道交口。
第三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静文路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民、***与被告天津市同顺鑫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北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广民、***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