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4816号
申请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794271301。
法定代表人:陈兆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3468LK。
法定代表人:包文陶,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14295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958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东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