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4820号
申请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楼**。
法定代表人:陈兆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凡,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包文陶,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4436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436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92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士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