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异27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刚,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兆辉,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依法解除对***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大港支行营业部对公账户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是适格被告,真正被告是李善祥,相关责任应该由李善祥承担。(一)申请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善祥是挂靠关系。李善祥经营物业管理业务因欠缺相应资质,经朋友介绍找到申请人协商挂靠事宜,双方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挂靠协议,协议约定:李善祥挂靠期间申请人不收取任何费用,李善祥自主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都与申请人无关,都由李善祥承担。(二)2018年2月26日李善祥以申请人的名义与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根本不知情。李善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使用的公章也不是申请人的公章。(三)李善祥与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贵院审理期间,李善祥既没有通知申请人应诉也没有向贵院依法披露与申请人的法律关系,导致申请人对此案一无所知,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李善祥向法院提供的应诉材料中的公章也不是申请人的公章。
本院查明,原告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一、被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之前付清原告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285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津0116执188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214××××40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4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以及本院调取的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异议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其与李善祥是挂靠关系,并提交了一份双方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挂靠协议书》复印件。现申请人在异议审查阶段提出申请人不是适格被告,相关责任应该由案外人李善祥承担。实为是对本案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并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如申请人认为本案调解协议违法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马 力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佳欣
书记员魏茂秋
附:本裁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