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英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兆辉,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何日升
审判员 郭小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飞凡
书记员周由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