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80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兆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英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2670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两年,将被执行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26704元,执行中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梦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