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436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5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6704元。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全部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神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26704元。执行过程中实现金额84105.40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梦亮
审判员  李孝江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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