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昌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昌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静秀家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1民初1931号

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产业园区中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120224596131289N。

法定代表人:管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彬,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学,公司职员。

被告: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欣怡小区16号楼409室。组织机构代码:553302439。

法定代表人:王凤,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8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72802460L。

法定代表人:王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生,涿州市清凉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彬、朱立学,被告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凤,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沧县项目3号楼3层以上主体建设施工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原告中途退场。此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朱立学施工队沧州刘家庙乡逸居家园工程款详单”,工程款合计为3455258元,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了公章。2017年1月25日,被告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了“逸居家园工程款还款最终保证书”,承诺于2017年10月底付清所欠工程款。但被告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如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给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沧州市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455258元并支付违约金283331.16元,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位于沧县项目为违法建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对全部涉案的违法建筑进行审查处理,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等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钟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