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昌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8636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明军,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王宝巨,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昌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产业园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管振华,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52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科睿道与新家园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魏新颜,董事长。
原告***诉***、王宝巨、天津市昌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德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