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昌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442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东,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产业园区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管振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牛江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