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昌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442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东,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产业园区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管振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牛江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宝静